唯有基督的流血平息了神的忿怒
- alien pebble
- Aug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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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Aug 10, 2022
许多人认定了,神的恩慈意味着:罪人若真心悔改,就会平息神对他所犯下之罪的忿怒。首先,他们不同意说律法不容置辩的定罪反映了神对人的真正态度,将此称为“律法主义”。然后,他们主张神其实是通融的、会看在罪人的诚心悔改(体现为不完美、但真诚的顺服)的份上免了他们的债,将此称为“恩典”。
但他们这么想的时候是否考虑过这一点:当一些罪人的罪被归在神的儿子身上,就连他本身品性的圣洁美好,也无法阻止神的忿怒降临到他身上,叫这位生命的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
“这些事既行在有汁水的树上,那枯干的树,将来怎么样呢?”(路23:31)
与他来拯救的选民不同,基督从来都不在“恩典之下”,而是“充满恩典与真理”。为了恩典的施行,他付上了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2:9)。基督的复活不是神对基督的恩典,而是因为基督的死真正满足了神的公义要求。神对这个赎罪祭的接纳绝非父对子的“通融”,因为神设立耶稣为挽回祭就是要显明他在赦免罪人一事中的公义(罗3:25-26)。
基督的宝血为他所担罪受罚的人付清了永死的债务、买下了永生的资格。这种“商业用语”在一些人听来可能刺耳,但并无不妥,尤其是当今天有许多看似强调“恩典本位”的观念和说法其实是在模糊创造与救赎、律法与恩典的二元结构,反而被用来否认真正给罪人的恩典——这恩典乃是借着基督之死所成就的义来掌权的。
例如,我曾经追随的一位传道人错误地认为,信神的本质就是“认父归家”——神是每个人的父,每个罪人都是浪子,神一直在呼唤、等待每个罪人悔改回来,直到“不能再等”,那些无可救药的罪人就要灭亡。他认为,神与人的冲突与和解根本上是一个“家庭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出于这种观念,这位传道人也反对传统的“刑罚替代论”,在论到基督的赎罪时说:
“请切切记著,「赎价」是献与上帝的,是神人复和的「中介」。基督复活不是「死不去」(暗示「上帝不收货」),而是真真正正的「死去」,表示上帝已经满意「收货」了。但上帝所「收」的不是「主的性命」(祂不是嗜血好杀的异教神!),若此,基督的复活便很说不过去了。上帝收取悦纳的,其实是以主的「死」所表明的「彻底顺服」。”
这种说法是对十字架的颠覆性曲解。十字架固然表明了基督的彻底顺服,然而赎价不是主在上十字架中体现的“彻底顺服”,而恰恰是主在十字架上舍了的“主的性命”。
“因为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太26:28)
“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 ”(来9:22)
“你们得赎……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7-18)
假如基督的顺服本身可以为人赎罪,那么他何必被不法之人钉死在十字架上呢(加2:21)?难道没有被恶人所害,对神的顺服就不够“彻底”吗?
诚然,“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然而我们必须明白,就如“哀恸的人有福了”(太5:4, 10),“因行善受苦”不是天然地就是义人的荣耀,而是因为有着主耶稣舍命做成救赎中留下的榜样,才使“因行善受苦”成为一种神赐给他的宝血买来之人的荣耀——因为“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他的脚踪行”,所以“你们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并要为他受苦。 ”(彼前2:21,腓1:29)
诚然,世人因自己的恶而抵挡光、要加害耶稣与他的门徒。然而,神比万有都大,完全有能力保护他的圣者不受害。如果“主的性命”不是必要的赎价、他的“彻底顺服”就已经是赎价,那么耶稣的受苦固然体现了他对神的“彻底顺服”,却也意味着:当神的儿子降卑自己成为软弱的人、为了他的父的名而被恶人所逼迫的时候,神却不出手搭救他不被恶人所害。这是那位在亚伯拉罕遵照他的命令要杀自己的儿子时出场叫停、表示已经明了对方的敬虔之心的神(创22:12)会做的事吗?
真相是:
“他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
背负我们的痛苦.
我们却以为他受责罚、
被神击打苦待了。
那知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
为我们的罪孽压伤.
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
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
我们都如羊走迷、
各人偏行己路.
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
都归在他身上
……
耶和华却定意将他压伤,
使他受痛苦。
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
他就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
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
他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
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
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
所以我要使他与位大的同分,
与强盛的均分掳物。
因为他将命倾倒,以致于死。
他也被列在罪犯之中。
他却担当多人的罪,
又为罪犯代求。”(以赛亚书53:4-6, 10-12)
基督的受苦、死亡,是因为他担当了一些人(他的百姓/选民/羊/教会)的罪责,来替代他们承担神的审判、刑罚(彼前2:24,林后5:21,加3:13)。他的受苦、死亡赎清了这些人的罪,所以他就不再担当任何罪了,因此神将他从死里复活(罗6:9-10,来13:20-21)。当神将这些人归入基督的死,他们也就凭着这个替代性的死而脱离了定罪(罗6:6-7,7:4,8:1-4)。
如一位神学家所说,我们要敏感地察觉到:
“……加略山的全然异常。这是荒谬的!这是骇人听闻的!为什么神的忿怒在那里降临?降在无罪者身上?神的忿怒这样倾倒,这对道德观、乃至对上帝观都有重大的意味……‘如果神的忿怒可以降临在它不应得的地方,那么宇宙就是一个庞大的惊恐地狱。’ 神为何有权利这么做?你必须看到这个问题的紧迫性,才能看到答案的荣耀。神的忿怒降临在加略山,因为在那里,在耶稣的肩上,是世人的罪。这忿怒降临在那里,因为这是应得的。这是应得的,因为他是他的子民的替代者。他是他们的替代者,因为他约定了替代他们。他这么约定,是为了当他在至高者右边代表他们的时候,有一个无可驳回的辩护。”
这个刑罚替代的救赎也表明了,神天然地是每个人的主、却不是天然地是每个人的父。罪人的本质不是“家庭关系”意义上的浪子,而是“法律关系”意义上的恶仆或叛乱者。神对罪人的拯救不是出于两者之间天然的父子情分,而是万有之主单方面对这些恶仆/叛乱者的主权恩典,因此可以给一些罪人、而不给另一些罪人——这就是无条件的拣选,显明于神的有效呼召。
这不是否认神天然地是父,而是强调唯有耶稣基督才天然地是神的儿子。神所拣选、呼召的罪人唯有通过与耶稣基督在法律地位上联合才得到儿子的名分。这正是体现了救恩的丰盛:神的独生子不仅代表这些罪人生在律法之下、而且替代他们受到律法的咒诅,从而叫他们不仅因归入他的死而罪得赦免、而且因归于复活的他而成为神的儿女。
一个罪人的悔改,就是因为神把他归入了基督的死,所以将他与基督同复活——复苏他的灵性来听到神在福音中向信的人作出的称义判决。这个判决从律法的定罪中释放了他们,让他们从此跟从这位释放了他们的主来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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