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的死没有“无限”的潜在价值
- alien pebble
- Jun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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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死具有“无限价值”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含混说法。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基督在十字架上没有担当某个罪人的罪,那么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死对那个罪人就是没有赎罪价值的。
有许多改革宗人士试图将基督的死与具体个人罪行的归算分割开来,说:因为基督的神性是“无限”的,他的死具有一个“无限”的固有价值。
然而,不论再怎么强调基督位格的“无限”尊荣,除非神曾经将 一些罪人的罪过 归在了基督身上,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死就不是一个 为这些罪人的罪过 作的赎罪祭,他流出的宝血就不能遮盖 这些罪人的罪过。因此,基督 在人类历史中受过的那个死 就不足以偿还那些 他没有替代受死之人 的罪!
因此,“无限价值”的说法,往好里说,也是将我们的目光从那位 已经为了神的选民在历史中成为人、死而复活的基督 身上移开,而转向一个假设性的、神创世之前尚未定下“拯救哪些人”的“决策阶段”——
“假如神曾在创世前拣选了所有罪人交给他的儿子来救赎,那么那位担任了所有罪人的中保而降世为人的‘基督’,就会是一个担当所有罪人的罪的‘神的羔羊’,他在十字架上的死就会足以偿还所有罪人的罪债,因此就会确保所有罪人称义、得生命。”这种“平行世界”的救恩论,显然不是圣经所关注的,也与向罪人传的福音毫不相干。
但为什么有许多人仍旧维持这个“无限价值”的含混说法呢?这当然有多种动机(例如不敢批判传统)。然而,有许多这么说的人是有意无意地在以一种微妙的方式扭曲赎罪祭的性质:
他们利用这个“无限价值”的含混概念,来将赎罪祭的价值与罪的归算、对罪人的替代分割开来,从而教导一种“通用的赎罪祭”——即,不是为了具体个人犯下之罪过,而是为了抽象的、名目种类的“罪”——从而方便向所有人都提供一个蕴含了“无限潜在价值”的赎罪祭;但是,这个“潜在价值”却不会全部兑现——原因或者被归于人的“不信”、或者被归于神的“主权”。
很多人都会同意,基督的死对堕落天使是没有赎罪价值的。他们不会说,因为基督的死具有“无限价值”,所以也“足以偿还”堕落天使的罪。为什么?因为基督没有成为天使、而是成为了人。
由此可见,基督的死的价值不能抽离那个死的具体情况处境的前提。基督是以人类后裔之身受死,而非以天使之身受罚,因此这个死对堕落天使就没有赎罪价值。
否定性地说,基督的人性在此程度上限制了他的死的价值。肯定性地说,基督的人性在此程度上定义了他的死的价值。
然而,除了“他取了人性”这一点外,基督的死还受到其他方面的前提的限制、定义。基督的死不仅仅是发生在人性当中,而且也是一个为一些具体个人犯下之罪过所受的替代刑罚。
“死”不能抽离“刑罚”的前提。
“刑罚”不能抽离“对犯下之罪过的刑罚”的前提。
“犯下之罪过”不能抽离“一些具体个人犯下之罪过”的前提。
简言之,基督的死不能抽离“他取了一些具体个人的法律债务”的前提,就如他的死不能抽离“他取了人性”的前提。
基督之死的赎罪价值受到某些这个死本身固有的限制,不是由于基督位格的尊贵程度有限,而是因为他的死这件事本身就是被一些特定情况(血统性的、法律性的)所定义、限制的。
那么,就要问“无限价值”论的支持者:
如果你认为不可能超出“基督取了人性”的前提来看待他的死,那么为什么你却认为可以超出“基督取了一些具体个人的法律债务”的前提来看待他的死?
“无限价值”论者的回应(1):
“无限价值”的意思是说:假如(整个世界历史重新来过)神拣选更多的罪人,那么基督所作的那个献祭也可以赎那些人的罪。换言之,同一个献祭可以赎任何数量罪人的罪,具体赎哪些人的罪纯粹取决于神的拣选旨意、而不受这个献祭本身的限制;即,神以主权决定将这个“无限价值”的献祭运用在谁的身上。这种推理正是超出“基督取了一些具体个人的法律债务”的前提来看待他的死。
假如基督为不同的一批罪人受死,那么这恰恰就会是一个不同的献祭、因为它就会是为了不同的一批罪债的缘故,而且基督也会是一位不同的祭司、因为他会是不同的一批罪人的代表。
献祭与祭司职分的先决条件是法律地位的代表与替代。
你肯定会同意——不能超过基督的人性来看待基督的献祭与祭司职分。
那么,就更不可以超过基督与选民的代表关系来看待基督的献祭与祭司职分了,因为这个在神的永恒旨意中定下的代表关系,正是他在两千年前取了人性的前提!
希伯来书2:11-17 因那使人成圣的,和那些得以成圣的,都是出于一。所以他称他们为弟兄,也不以为耻,说,我要将你的名传与我的弟兄,在会中我要颂扬你。又说,我要倚赖他。又说,看哪,我与神所给我的儿女。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他并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亚伯拉罕的后裔。所以他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为要在神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
“无限价值”论者的回应(2):
“无限价值”可以用这个问题来理解:假如(整个世界历史重新来过)神额外拣选了一个罪人,所以将这个人的罪也归在基督身上,那么基督在十字架上是否需要受更多的刑罚,来为这个额外的罪人赎罪?自然是不需要。因为基督的受难就是满足神对于罪(sin)的永恒忿怒,即,他在人性中与神隔绝、为了我们的缘故经历了地狱之苦。神将这个行动——同一个行动——运用于他的所有百姓的所有罪(也仅限这些罪)。因此,同一个受难行动,就是对不论多少神决定由基督来担罪的人都是“充分的”(sufficient)。但它只对选民是“有效的”(efficient),因为神实际上只将选民的罪归在了基督身上。关键在于:什么叫做“满足了神对罪(sin)的永恒忿怒”?这个单数的“罪(sin)”指的是什么?是指“他的所有百姓的所有罪(也仅限这些罪)”的总和吗?还是指脱离了任何具体犯罪案件的、仅仅是法律条目意义上的“罪”?
如果是指后者,那么这就是扭曲了赎罪祭的性质。当神审判人的罪,他是在审判具体的一桩桩犯罪案件、一项项人生的背约记录(如:大卫与乌利亚的妻子通奸、设计杀害他),而非审判某种抽离了“具体犯人”的“罪”(如:“谋杀罪”、“通奸罪”)。要是基督没有承担前者意义上的“罪”,而只是承担后者意义上的“罪”,那么基督的死就根本算不上一个真正的“赎罪祭”。
如果是指前者,那么假如基督多担当了一个人的罪,那么他的受难就会是不同的,因为神对他的忿怒就会是不同的——包括了神对于这个额外之人犯下的那些罪过(sins)的忿怒。既然基督的受难行动就是担当一些罪人、承受神对这些罪(sins)的忿怒,这个受难行动的意义就是由他具体担当了哪些人的罪所定义的。
哥林多后书5:21 神使那无罪的(无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
假如基督担当了不同的一批罪人的罪,那么他就是承受了一个不同的忿怒,所以他所作出的就是一个不同的受难行动,而带来一个不同的救赎成果。因此,基督之死的赎罪价值,就是由他担当哪些人的罪所定义、限制的。
既然要这样假设,那么不妨考虑一个最极端的假设:假如(整个世界历史重新来过)基督没有担当任何具体个人犯下的罪,那么他的死还会有任何赎罪价值吗?那么他的死就根本不是一个赎罪祭。这种“假如”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基督没有担当任何具体个人犯下的罪,那么基督就根本不会死,因为他的死是一个对于罪的刑罚,是承受了神对他所担当的罪的忿怒的结果。
同样道理,如果基督担当了更多的人的罪,因为承受了神对更多人的罪的忿怒而死在十字架上,那么他的死就是一个不同的刑罚,也就有不同的价值。
“无限价值”论者的回应(3):
你的观点意味着,基督的死里面有一个上限,限制了父神拣选选民的数量。不,你严重曲解了我的观点。
“拣选”在逻辑次序上先于“赎罪祭”。赎罪祭的前提是“罪的归算”,而这最终是被神的拣选所决定的。更详细地说:
1、在神的永恒旨意中,父神以他的主权、无条件地拣选了一批罪人由圣子来拯救。
这个拣选的旨意确定了代表关系。永恒子就是这样被立为了基督!圣子本质上就是圣子,但是要说到他被立为基督,这就是与他的教会的蒙拣选不可分割的。
这个代表关系是两件事的根基:
基督在法理上替代罪人,降卑、受苦、死亡
基督所成就的十字架工作在法理上被归算给选民
2、当基督奉命降世为人,他就在那个“道成肉身”的行动中、在法理上(单单)成为了选民的替代者,担当了他们的全部罪债。因此,
他生来就在律法的咒诅之下,一生经历忧患;
直到在十字架上,他承担了神对他所担当之罪的终极审判与刑罚;
通过承受这个对他所担当之罪的终极死刑,他赎清了他所担当的罪;
因此,他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而从死里复活、显明神的儿子的荣耀。
3、这样,基督为这些罪人的死,就成为了神的律法对于这些罪人所要求的终极死刑。
因此,按照神的律法,这些罪人就必有一日会在法律地位上归入这个替代执行了的终极死刑(基督的死)。
在执行这个替代受死的转账的定期,神会将这些罪人传召到他的法庭,单单因为这个替代受死如今被转到他们的账上了、而宣判他们刑满释放了,而从今以后属于那位替他们死、又复活了的主,从而使他们在他里面得到新生:
基督的福音就是这个神将罪人称义的法庭上宣读的公开判决书。人在今生对这个福音的相信就是被这个法庭“传召”的方式,所以这个法庭的宣判词也是一个“因信称义”的保证——“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
再次强调:这个法庭的传召并不取决于罪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神按照他的公义、必要执行基督的死的转账。
在这个意义上,信心是神对他所拣选的人的恩赐——不是赐给他们能力来达到称义的条件,而是神在将他们称义的时刻召来。(相反,神的旨意是非选民不会信,免得他们有份于神在福音所作的“因信称义”的保证,因为他们本不在那个罪与罚的转账契约的名单上。)
简言之,基督的死是一个彻底的替代,所以他的死中的所有“潜在价值”都必定全部兑现——叫人完全脱离定罪、继承永生。基督的死满足了神的公义,因此如今神的公义——而非仅仅“主权”——要求基督的死结出全部的果实。
所以,对一切宣称赎罪祭有某种“无限/通用/不确定/多功能”性质的学说,我要说:
——基督之死中没有任何 不会被兑现 的潜在价值!
——基督之死中没有任何低于 永远得救 的潜在价值!
——只要你说基督之死中有任何“潜在价值”不会被兑现,不论你说其原因是出于人的“不信”还是出于神的“主权”,你都是在否认基督的死是一个彻底的替代。
这就是《多特信经》的问题所在。它只是肯定了基督之死中 对于选民的潜在价值 一定会全部兑现,因为神的主权旨意如此:
“但是,凡真正相信基督,并藉着基督的死而从罪恶和灭亡中得蒙拯救的人,他们得此恩惠,惟独是神的恩典,从永恒中在基督里赐予他们的,并非是出于他们自己的任何功劳。因为这是父神至高主权的计划和至恩慈的旨意及目的,好叫祂儿子最宝贵的死所带来的赐生命与得救的果效临到所有的选民,为了将称义的信心恩赐惟独赐给他们,藉此使他们必得拯救;那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多流的宝血乃是神的旨意,祂藉此坚立新约,可以有效地从各民,各族,各国并各语言拯救那些人(并惟独那些人),就是父神从永远所拣选拯救并赐给基督的人;祂要赐给他们信心和圣灵的一切其他得救恩赐,都是祂藉着自己的死为选民所获得的;要除掉他们的一切原罪和本罪,不论是他们之前所犯或是信主之后所犯的;并信实地保守他们到底,最终使他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和瑕疵,在神的面前得享永远的荣耀。”——《多特信经》第二项教义,第7-8条
然而,这个文件回避了这个关键问题:基督之死中有没有任何“不会被兑现的潜在价值”?实际上,它对于“无限价值”的论述似乎恰恰是在暗示,赎罪祭对那些“不信中灭亡”的人存在着“不会被兑现的潜在价值”:
“神儿子的死,是为罪所献上的惟一且最完全的牺牲和赎价,并有无限的价值,足以偿还全世界的罪债。基督是死是如此有无限价值和尊贵的,是因为甘愿受死的那一位,不仅是真正完全圣洁的人,也是神的独生爱子,与圣父和圣灵同有永恒无限的本质,这是祂作我们救主的必要条件;此外,也是因为基督的死乃是担当神因我们的罪而归于我们的忿怒和咒诅。而且,福音的应许是,凡信靠钉十字架的基督之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这应许连同吩咐要悔改和相信的命令,应当向万国万民宣讲,按着神的美意,向他们传讲福音。然而,很多人被福音所召却不悔改,也不信靠基督,反在不信中灭亡,这不是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献上为祭有何瑕疵或不足,而是完全归咎于他们自己的过失。”——《多特信经》第二项教义,第3-6条
至少,这种用语也容许了这样一种观点:基督之死不仅是单单为选民的替代受死、确保了他们的称义,而且对非选民也有一种潜在价值,是他们可以通过“悔改信福音”来兑现的。这种观点意味着基督之死中有某种“非替代性”的成分,是可以通过如今在“传道”中发生的某种事情,来转变为“替代性”的。实际上,这正是改革宗传统中流传至今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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