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耶稣基督既是全然的人,也是全然的神?
- alien pebble
- Dec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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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11:27 一切所有的,都是我父交付我的。除了父,没有人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愿意指示的,没有人知道父。
约6:45-46 在先知书上写着说,他们都要蒙神的教训。凡听见父之教训又学习的,就到我这里来。这不是说,有人看见过父,惟独从神来的,他看见过父。
我们是先认识神、还是先认识耶稣?
一个人可以在一开始只是看到耶稣是一个“普通人”,随着听他讲道和看他行神迹,而信了他所传讲的神——一位比万有都大的公义的父,他的国是一个恩典与真理的国度。这个对造物主的“重新认识”使得我们重新去看耶稣自己,从而明白、相信他所说的他是“神的儿子”的意义。
(对于那些在福音书中遇到了耶稣的旧约信徒,这个“重新认识”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悔改,而是他们已经从律法和先知中所知的事情的应验。律法和先知就是成为肉身以前的道所启示的。但是,对那些没有从律法和先知来认识神的人——不论是因为他们迷失在法利赛人的假宗教里,或干脆是从未听说过以色列的神的外邦人——对这些人,耶稣就是黑暗中的光,他所启示的神是我们从未知道的,直到遇到这个人和他的门徒。)
换言之,耶稣——成为肉身的道——有着“自我证实性”,就如圣经——成为文字的道——有着“自我证实性”。
基督的人性与神性的分界线在哪里?
基督的人性与神性当然有本质的差别,但是“道成为肉身”恰恰意味着两者是如此的不可相分,以至于人无法画出一条确切的分界线,特别是涉及到救赎的核心方面。这不是一个需要神学家努力解决的“问题”,而正是神的这个独特启示的一大特点,使我们在看到人性的时候、就能认识到神性。
(这个问题某种程度上就像另一个问题:历史事实与神学意义的分界线在哪里?“道成肉身”是历史事实,还是神学意义?“基督照着圣经所说的为我们的罪死了”是历史事实,还是神学意义?
福音书是一个已经被神学诠释了的历史记载。人不能够、也不应该去解构这个圣灵默示的叙事,以为可以去还原一个埋藏在“信仰中的基督”之下的更本真的“历史上的耶稣”。这么做就是将人的“历史学研究”放在了记载者对耶稣的认识之上,就是将一些“局外人”的心意放在了感动那些记载者的圣灵之上。
这不是说对于耶稣的历史记载本身是次要的、基督的福音可以被化简为记载者所明确宣告的若干“信仰要点”。这是说这些人的“信仰告白”就是阅读他们所记载的历史的起点与终点。他们对于“基督是谁、他来做什么”所下的那些结论,就是我们阅读福音书的历史记载应当带有的前设,从而在他们所记载的那些人、那些事当中,认识到他们所认识到的那些神学意义。)
基督的神性是怎么向人显明的?
(1)他荣耀他的父——宣布他的父的名,实行他的父的旨意——此中显示一位是神的本体真像的独生子。
(2)他的父荣耀他——在他降卑时无限量地赐他圣灵、在他成就救赎后将他升为至高——此中显示一位同享神本身荣耀的爱子。
作为失丧的罪人,我们在得救时重新认识真神,是通过耶稣这个真实的人——真神就是那位在耶稣里得荣耀的父。而在此中,我们也认识到耶稣的真正身份,就是荣耀父、也被父所荣耀的子。基督的人性是我们认识(基督的)神性的唯一可行途径——他不是一个独立的神明、而是创造天地的主所赐下的独生子。
使徒约翰将这位父怀中的独生子称为“道”,将他的降世为人称为“道成为肉身”。
这个“道”不是来自希腊哲学的“逻各斯”,而是来自旧约的“神的道”,是神的自我言说,世界与人都是借着他而创造的,他从起初就向人启示神的事情。人类如何认识神?就是通过神的道。实际上,人的本质就是神的道的领受者,否则他就只是一个“高等动物”。因此,对人来说,神的道就是神的真像,显明了神是怎样一位神。所以,被造为可以领受神的道的人,就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人不仅可以领受神的道,而且应当、必须领受神的道。人的原罪就是弃绝了神的道,而依靠自己的经验、揣测、想象来自行“判断善恶”,这就是用人造的“偶像”取代了神自己已经向人显明的真像。
约翰福音中的光明与黑暗、上面与下面的二元图景,正是描述公义的创造主亲自来论断一个颠倒是非的人世。
这一点体现在耶稣为自己的神性的“辩护”方式。约翰福音10中,耶稣在作了“我与父为一”的宣告后,犹太人指控他犯了亵渎神的罪——“你是个人,反将自己当作神”。这个指控的默认前提是否认“道成肉身”的可能性:既然是人,就不可能是神。
耶稣对此的回应是引用了诗篇82:6的“我曾说,你们是神”。
这里说的“你们”是诗篇82当中神所谴责的“有权力者”,他们“审判不秉公义”、不知道保护弱者,“在黑暗中走来走去、地的根基都摇动了”,而被神判定为“要死,与世人一样。” 在这首诗篇的结尾,作者祈求神“起来审判世界,因为你要得万邦为业”。
耶稣引用这首诗篇并指出,“若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称为神”,那么“父所分别为圣,又差到世间来的”就更有资格“自称是神的儿子”了。
耶稣在这里实际上是在“对号入座”:与他作对的宗教领袖就是“承受神道的人”,他们虽有“摩西传的律法”,却不按“公平定是非”,实际是“罪的奴仆”,因此(若不悔改)就“要死在罪里”。与此同时,他自己就是那位曾经启示了他们、如今谴责他们、将来要审判他们的神在人世的降临。(换言之,就是“神的道”成为了肉身。)
此中逻辑是:前者在世上代理执行神的律法,就在此意义上被“称为神”。后者在世上行神本身所行的事(“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样作”),就显明他确实是“与父本为一”、降世为人的圣子。因此,耶稣最后对他们说:
“我若不行我父的事,你们就不必信我。我若行了,你们纵然不信我,也当信这些事。叫你们又知道,又明白,父在我里面,我也在父里面。”
然而,尽管道成为了肉身、来到世上按神的公义论断是非,却没有人生来能听他的话、反而抗拒。为什么呢?因为人的心都败坏了。对人来说,这是一个死结,因为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听道与行道。因此,“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只有当我们的心灵在根本上被神自己改变,我们才能听进去耶稣的话,因为他宣告了神的国,那是一个圣洁、公义、平安的完美国度,是我们败坏的心所不愿接受的。但这个国度不仅是我们不愿进入的,也是不配进入的,因为我们都犯了罪。
所幸,“道成为肉身”的意义并不止步于此,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耶稣不仅是神的自我肯定,差自己的儿子到世上来为自己正名,更是神的自我施舍,差自己的儿子来赐生命给世上他所拣选的人。
因此,我们就在福音书(与其后续)中看到,尽管许多“在人前显出公义”的人都抗拒了耶稣的话,一些“世上的渣滓”却信了他,而他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却不是一个定罪的判决,而是一个“因信称义”的判决。
为什么?是因为神出于他的恩典,看在人的“信”的份上(或者他们在“重生”中发生的心灵变化),愿意不计较他们的诸多过犯吗?不是。这是因为他们的“重生”是神的拣选与恩召的结果。神将他的选民在定期召来,就是为了将他们白白称义,不是因为他们本身的任何变化,而单单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他们的罪替代受死的缘故。
实际上,一个罪人的重生,就是因为神在法理上把他归入了基督的死,所以将他与基督同复活,复苏他的灵性来听到神对他的称义判决,因为他的“旧人”被神算为他与基督同死了。这个称义判决就是在神儿子的福音中向信的人宣布的。这个判决从律法的定罪中释放了他们,让他们从此跟从这位释放了他们的主来活着。
约1:14-17 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我们也见过他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约翰为他作见证,喊着说,这就是我曾说,那在我以后来的,反成了在我以前的。因他本来在我以前。 从他丰满的恩典里我们都领受了,而且恩上加恩。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
这是何等奇妙的恩典!在伊甸园中宣布妄图与神同等之人有罪、将人逐出生命树的乐园的那个神之道,在定期却取了卑微顺服之人的样式、乃至钉死在十字架上。这是为了成就神的百姓的赎罪。在创世之前,神无条件拣选了一些罪人、交给他的独生子、由他亲自救赎、作为自己的教会。在定期,神的儿子(神的真像)成为完美的人、来替代这些违背了神之道的“不肖(不像)”之人、受尽了神之道对他们的罪所要求的咒诅。这样,神之道就成就了他自己将人逐出乐园之前所留下的那个救赎的应许。因此,神的道就显明为不仅是那个论断人的审判之道,也是那个赦免人的恩典之道——基督并他钉十字架。
提摩太前书3:16 大哉,敬虔的奥秘,无人不以为然,就是神在肉身显现,被圣灵称义,(或作在灵性称义),被天使看见,被传于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荣耀里。
“敬虔的奥秘”不仅是“道成了肉身”,也是这当中发生的罪的归算。神的儿子“同取血肉之体”的存在性神迹,是与他“担当多人(选民)的罪”的法理性神迹不可相分的——“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腓利比书2:6-8,加拉太书4:4-5,罗马书8:3-4,哥林多后书5:21,加拉太书3:13)
“神的羔羊从未有任何内在的罪污,但他生来就负担了他人的罪。他不是被钉在十字架上的时候才第一次担当了罪,而是在他奉命降世为人的那个行动中,人的罪就被归算给他了。 “他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罪身的形状,都表明罪已经被转到他账上、被他担当了。因为他生来就担当了罪,“你必定死”那句话中蕴含的致命性——就是神的忿怒与咒诅的总和——在他死之前从未离开过他。作为罪的承担者,他终其一生切身体会了对罪的责罚——不是他本人有罪,而是身为担保人,那些本不是他的罪(凭着一个官方行动)成为了他的罪,使他被要求受到神的惩罚。”
——George Smeaton, 《基督对于赎罪的教导》(Christ's Doctrine of Atonement)
加拉太书2中,保罗说了两点:
1)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
2)我不废掉神的恩。如果义是借着律法得的,那么基督就徒然死了。
这两点没有冲突。律法是作为受造者的人与作为创造主的神之间的一个天然有条件的关系——只要一直不违背就可源源不断得到生命,而一旦违背就失去了活着的资格。基督之死是一个本来不在律法下的人来满足律法的要求。基督之死不是律法本身所命令的献祭,否则它本身就成了律法要求的义务,而无益于除掉违背律法的罪咎。(这就如摩西之约所规定的献祭无法赎干犯那约本身的罪咎。)相反,基督之死是一个承当了整个律法的追究罪责的献祭。基督是神的儿子,他与神的关系本是超越律法的,但他自愿担当了选民与神的破裂的律法关系,在自己的身体里承受了这个关系破裂带来的全部咒诅,从而将他们从这个已破裂的关系中赎出来。救赎主来自律法以外,但救赎是在律法以内成就的。
在律法以内,我们只能看到耶稣是一个受咒诅的人。唯有通过相信神的恩典旨意,我们才能看到耶稣的荣耀——原来他是神的独生子、降世为人替一些犯罪的人类仆人受咒诅、来赎出他们脱离咒诅、叫他们得儿子名分。对此的信心首先就是耶稣这个人自己的信心,是他的自我认知;当他为归在自己身上的罪而被神定罪、受了十字架的死的时候,这个信心支撑了他。不像我们,耶稣即使在律法的咒诅下也仍旧能有这个对神的应许的信心,因为他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神的儿子、所以神将他的灵无限量赐给他,而我们唯有因着他的死向律法死了、才能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生命之道,信心的来源与对象,成为了一个为传这道而死的先知——一个有信之人,将他所信的传给其他人,包括这个信条:他自己是神的儿子、被赐予了整个宇宙的权柄。他为这此认信而被世界判为犯上作乱的人,以至于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神却借他所流的血成就了唯一、永久的赎罪,并将他从死里复活、为他正名,就如他曾为神正名。
不仅是这一信条,恩典与真理的神国福音的全部都是这个人所传授的、也首先是他自己的信仰。亚伯拉罕信神应许他做多国的父。根据加拉太书3,这个应许的终极继承者就是基督,亚伯拉罕的后裔。基督是比亚伯拉罕更大的那一位。亚伯拉罕照着肉身是犹太人的父,照着信仰模范是各民族信徒的父。基督是选民的“永在的父”(赛9:6)、“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赛53:10),这是源于永恒中的拣选、通过十字架所成就的救赎、而在因信称义中实现,就是神应许基督为他产业的万国(诗2:7-8,罗15:8-9)。这就是基督上十字架的信心。
被神归入基督而因信称义的罪人持守着与基督的共同信仰,他是他们的兄长,将父的名宣告给他们(来2:12),是他们所持守信仰的使者与大祭司(来3:1),是他们的信心的创始者与成全者(来12:2),从而基督的父与神就成为他们的父与神(约20:17)。
基督与他的全体选民的共同信仰,就是基督并他钉十字架使得选民得救。因此,基督对此的信心是蒙一个荣耀的呼召去舍去(来5:5-6),而选民对此的信心是蒙一个恩典的呼召来得着(罗4:5,弗2:8-9)。在这个对于神在基督中的应许的共信中,全部的工作都被基督完成,因此选民没有任何剩余的工作要完成。
基督死时信神会将他从死里复活。当选民“受洗”归入他的死(神在法律地位上将这个死算为他们的死),他们也信将他从死里复活的那位神(罗4:24,6:4)。一主,一信,一洗,一神,就是众人的父(弗4:5-6)。这样,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就成了一个荣耀的新人类的元首(西1:18,来2:9-10)。
小结:神就是爱——父、子、圣灵。
神的儿子就是关系的建立者与修复者——创造、光照人的生命之道,成为了神与人之间的中保、带来神与人之间的和好,并带来人与人之间的和好、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
这是一位双向的“中保”(mediator):耶稣既是神向人露出的脸,又在神面前做他的百姓的头。前者是赐下的礼物、因信称义,后者是付上的代价、十架代赎。两者都是有效的,因为耶稣是主、是王。
(魔鬼就是挑拨离间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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