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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不是与律法摔跤,乃是与基督摔跤

  • Writer: alien pebble
    alien pebble
  • Apr 13, 2024
  • 8 min read
人之大幸,就是神没有以我们常人的眼光来看待我们的处境。在主“一次显现,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的那个历史节点上,世界是一派前所未有的令人赞叹的祥和气象。罗马的权力与法律给世界带来了文明。希腊人给世界启蒙了学识和智慧。犹太人将敬虔传播到世界各处。和平与其带来的众多益处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安逸。
但在主的眼中呢?以赛亚告诉我们:“看哪,黑暗遮盖大地,幽暗遮盖万民。耶和华却要显现照耀你,他的荣耀要现在你身上。 ” (赛60:2)概括地说,当时世界的景象就是一个伤病残障的大救济院,一个庞大黑暗的地牢、关押着即将被行刑的囚犯。而那些蒙怜悯的人,也是对自己的真实情况毫无知觉,死在罪恶过犯中。
但是给外邦人报佳音的使者说,“然而神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 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 (弗2:4,5) 主的怜悯不是狭隘、有限的;也不像人的怜悯,要等到对象出现了某种叫人怜惜的资质,才出手干预。不;它阻截最为刚硬的叛逆者,并为其带来一切需要的资质;更准确的说,神的恩典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靠着那个唯一的资质,就是它所带来向人展示的那个基督的义。这恩典借着那个义做王、叫那些无知觉的死人得到永生。
如果我们问保罗,为什么福音被称为神拯救人的大能,他告诉我们:“因为神的义在其中显明出来。” 如果我们再问,其中显明的义是怎么显明是属于神的,他补充说,“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罗1:18)在那个忿怒从天上显明的基督之死中,我们就从最广阔的角度,看到了神对人的诸般不义的忿怒,并且从他的复活中得到了一个最强劲的证据,表明神对于义的评判和人是多么的不同;人所看为尊贵的,是神所看为可憎恶的;而被人所弃的,却是被神所拣选所宝贵的。那么,在基督之死中,就最为广阔地展现了人的罪咎与愁苦,并且最为清晰地显露了那个全然充分的补救之法。在那里,神的审判被坚定为万民之光。
那么,流行传道人就没有理由去引导人去做某种徒劳的律法预备工作,然后才肯将好消息展示给人。如果基督教教师要想效法使徒的传道,那就让他们展示那个神圣的真理——钉十字架的基督是神拯救人的智慧与大能;而将人的归正完全交给神。
福音的真理是完全充分的。它不需要人有任何事先的预备来产生对其的饥渴。它本身就能产生对其的饥渴。它就是那个荣耀的主的声音,他创造了人的良心来听他的声音。它损伤,也医治。它使人死,也使人活。它阻断人的骄傲的全部资源,将这个从前他赖以维生的光亮夺走;而从一个他未预想之处带来光亮和生命,好比在天上开了窗户。没有任何律法的课程能够像这个真理一样撼动人的良心,因为这个真理最高地展示了神的律法的尊荣威严;它显明了,神对于他的完全律法中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绝对认真的,从而摧毁人的骄傲的全部诡计。
当保罗在大马色路上奇遇真理之剑的时候,他有什么预备、有什么资质?如果我们问,这真理对他造成了什么效果,我们发现他的心思意念、和他的生命的所有源流受到了如此的颠覆,好像一个地震将一股洪流的方向完全逆转了。他的身体上的非常迹象,表明了他心灵上受到的打击。他眼睛被封闭、又得开的神迹,象征着从黑暗中归向光明,就是耶稣告诉他要在外邦人中所做的事工;他自己也告诉我们,他被立为给后来信主得永生的人作榜样。
——Robert Sandeman,Letters on Theron and Aspasio Addressed to the Author, 1757

传律法就是宣告神的国的标准,因此只要一个人承认自己在这个标准上不是“完美无缺”的,他就理应承认自己是当死的罪人


那为什么许多人承认自己不是“完美无缺”、却仍旧不承认自己是当死的罪人呢?因为他不信神的国的标准真的是这样的!他也许会称赞那是一种“至善的境界”,但不会真心认为没有达到的就要灭亡。他不认为对此任何的“有缺”就是无法向创造者偿还的“亏欠”、是使招致公义之主忿怒的


对于人的这种心态,清教徒传统中有一种“预备主义”的传道模式:拿着“十诫”的尺子来评判人,让人看到自己“全然堕落”的丑恶本相——你不是仅仅“有缺”,你是“一无所有”——从而让人从与生俱来的“自以为义”的虚空中跌落谷底,然后才能去听“好消息”。


问题在于,这种对“全然堕落”的片面强调也许最后迫使人承认了自己“罪大恶极”,但这种“供认不讳”却是以实际上对神的国的标准“打了折扣”换来的。而这个打了折扣的“实际标准”又给“受训者”一种希望,就是在“重生”以后他本身将可以达到这个“实际标准”——“不完美、但受悦纳”。但这样一来,神的国、神的义,在这个人的心中,就从未显明过。


打个比方:一个学生参加考试,结果不及格。怎么告诉他这个结果?不就是告诉他,因为他当时的回答没有达到及格标准吗?难道是告诉他,因为他的回答至今没有一处是对的?你这么说是想暗示他及格标准是只要后来答对一处


使徒后的历史上第一个捍卫“全然堕落”的有名望人士,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就是一个对“罪污”有着深刻体验的人(这与他自己的早年生活经历有关)。但这又如何呢?这仍旧没有阻止他(反而是激发了他)去相信他在教会为他施行的“洗礼”中得到了一个注入灵魂的内在公义(infused righteousness)、使他本身实在地成为义。


这种“奥古斯丁式”的对于“全然堕落”的声嘶力竭的强调,也许正是掩盖了一个更大的错误,就是以为“如果我们有能力(神赐给我们新的能力),那么我们就可因自己‘行在义路’上而与神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



罪咎(guilt)是比罪污(corruption)更根本的问题。福音根本上是关于一个罪咎问题的解决。所以,要明白福音,我们就要知道自己的罪咎——知道自己确实得罪了神。要明白福音,我们也要知道自己生来无法认识神或信基督,因为福音是一个无条件的应许、由一个有效恩召造成的信心来领受。


如果我们认识到自己生来无法认识神或信基督,我们也就认识到自己在得救之前无法行任何善。但即使我们行出了任何善,这也无益于罪咎的解决。而罪咎就是神的忿怒的原因。这在得救之后仍旧成立。因此,我们可以在行善中被祝福、蒙悦纳,根本上不是因为我们的“新本性”(new nature),而是我们因信称义了。


“全然堕落”是圣经的教义,这个事实也是福音的出场背景——罪与死的“坏消息”——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当“全然堕落”取代了“罪咎”成为福音关注的最根本问题,基督替人担罪受死的好消息,就让位于了所谓的“重生”——甚至连“道成肉身”的外在于罪人的历史事实,也让位于罪人心中的“因律法知道全然堕落”的经历。


但这就不再是福音了。“悔改”不是与定罪你的律法来一场刻骨铭心的摔跤!我们“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加拉太书2:19)不是通过自己的“因律法知道自己的全然堕落”,而是通过神将基督的死算为我们的死!只有当我们披上了基督,才能去直视烈火的神。我们不是先自己经过烈火的神,才能得着基督。


实际上,没有人真的能够在因信称义以前去直视律法的定罪。所以,预备主义者所谓的“因律法知道自己的全然堕落”,其实还是不够的。他们要你们有这样的“受割”经历,不过要借着你们的肉体夸口——


预备主义者要你以为,如果你没有这样的“知罪经历”(还要事后有生活上的“明显转变”为证明),那么你就没有真正信福音。然而,既然“重生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信基督”,那么信基督之前的“知罪经历”是什么?不是需要悔改的死行吗?



信福音是需要一种根本的悔改,但这不是通过“与律法摔跤”,而是通过“与耶稣基督摔跤”。他就是道成了肉身,是罪人可以直接接触的,就连不信的人也可以看到他,只是他们不明白而藐视他。但我们不能轻视这种外在的启示,因为内在的启示无非就是使我们承认、而非否认这个外在的启示。“以马内利”(神与我们同在)的首要意义不是说神的灵进入我们的心中改变我们,而是说神的儿子来到我们当中、乃至“成为罪身的形状”、从而“作了赎罪祭”!


当耶稣在世上的时候,他自己的言行就是福音的“进行时”。他命令一些人要来跟从他,就是要他们来看这个福音的结局到底如何。这些人跟从他到底,就看到了他的复活。这些人受他的委托,将他所见证的这个已经成就(但暂时未全部兑现)的福音总结起来、传给世人,直到他的再次降临来全部兑现。


神的国、神的义,都在这位耶稣基督中活生生的显明了。不要让人告诉你,你先要经过摩西,才能达到基督。这是混淆了救赎计划的历史与个人的得救。不仅如此,他们这么说是要用摩西来定义基督。救赎计划的历史上,摩西确实起到了定位基督的作用,但他从来没有定义基督。摩西是一个“信物”,不是实体,切勿本末倒置。


为了反对这类错误,保罗特意强调亚伯拉罕先于摩西数百年(加拉太书3),又强调亚伯拉罕因信称义先于他受割礼(罗马书4)。神对亚伯拉罕的呼召里有律法的预备工作吗?没有,只有一个恩典旨意的呼召。那亚伯拉罕怎么知罪的?不就是看到一个自己从未敬拜、甚至都不认识的神,却要在自己身上行出这样一个大的恩典祝福的美意吗?原来这一位来到我们当中的就是我们所背离的生命的主,我们实在得罪了他,但也只有他可能来拯救我们!即使我们去看摩西,在颁布十诫以前,也首先有着出埃及的拯救。


“先讲律法,再讲福音”这种内部顺序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不是说一个罪人可以仅仅凭借听律法就认识自己得罪了“神”——你连“神”是谁都还不认识!神不会让一个罪人已经认识他,却尚未认识他是救赎主。单单律法最多让你感到对一个“未识之神”的负疚、惧怕。所以,在人堕落以后,除了天然的关于创世的普遍启示之外,神给人的特殊启示——神向罪人的显现——总是蕴含了福音,而蒙召的人对神的认识一开始就是福音性的、而非是先经过一种律法的预备工作。


我们罪人是在认识到福音的时候才真正明白律法的意义。在此之前,再多的律法在心中的工是没有任何属灵性的,和世人所受的良心谴责是大同小异。因此我主张一种不同的“预备观”:你所受到的律法或其他神学教导,只有当你信了福音才能在恰当位置上呈现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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